焦点1、网购商品包装拆了还能否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说,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时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商家如果提出拆封了就不给退,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称,东西到底和想象的是否一样,有没有质量问题,都得拆包装,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他表示,有时候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但法律还是强调,只要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就可以。当然,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过程中还需要举证。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解释说,包装拆了,这个算不算商品完好。我们消费者协会的态度很明确,这就是商品完好。至于说塑料布拆了,只要商品没有得到损害,可以继续销售,就是商品完好。至于说交易平台、经营者你们认为不属于商品完好,那你们跟我们消协在处理投诉时有一博。
焦点2、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新消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国消协认为,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进一步制约。
首先,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第二,它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三,它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开瓶费、包间费,就是霸王条款。什么是契约精神?有三个层面,一是契约自由,第二契约正义,第三契约严守。过去说你签了字不得不履行,那只注重履约自由,而且是表面上的自由、形式上的自由,而没有注重消费者内心的自由,理性状态下的自由。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却认为,这些不能简单地归为霸王条款。如果我就是要一盘花生米,我自己带瓶二锅头,我非得要一个包间,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这个最低消费怎么去判断,法条给了非常明确的条件,第一,它必须得是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第二个要件,格式条款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就需要具体的个案来判断了。
参与法律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也指出,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还需交由司法机关判断。
杜涛:我们立法最终没有对这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做列举,还是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在碰到具体的案件的情况下、具体的一个纠纷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规定的这些原则结合具体的事实、实际来判断它是不是不公平、不合理。
焦点3、强制召回首次入法
新消法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李明刚指出,与“三包”相比,召回更强调经营者的责任。召回和“三包”有很多共同点,比如措施方面都有修、退、换。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多,“三包”的主体是双方民事关系要解决的,谁发动了“三包”,往往是消费者主动找经营者。召回则反过来,是经营者主动找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新消法有三大法宝。违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三个方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产品召回实际上并不是道义上的倡导,而是沉甸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