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10元高速费发生争执,货车司机李革祥将拦车的女收费员祝某碾轧身亡。此案经二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革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决李革祥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赔偿祝某父母2.8万余元。此后,祝某的父母针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裁定维持了一审的民事赔偿数额。
50岁的李革祥是河北人,从事货运工作。2012年7月18日凌晨,李革祥拉着一车水泥构件从窦店上了京石高速公路,在进高速时,收费员向李革祥错发了一张A型通行券。凌晨4点多,准备下高速的李革祥来到了赵辛店收费站准备缴费,此时28岁的女收费员祝某发现车型不对。按规定,李革祥开的B型车应缴纳15元,而A型车只需缴纳5元。祝某要收15元,但李革祥坚持只按5元缴费,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祝某从岗亭出来,挡在车前阻挡李革祥的货车通行,李革祥则开着货车将祝某撞倒。此后,货车发生第二次向前移动,并最终导致祝某被碾轧身亡。
死者祝某父母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他们要求严惩李革祥,并要求李革祥和车主进行249万元民事赔偿,人保公司涿州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5月7日,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革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决李革祥车辆所投保险公司赔偿祝某父母2.8万余元。法院支持了祝某父母所提丧葬费等诉讼请求,但同时指出,祝某父母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父母的医疗费等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所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革祥没有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
对于民事部分,被害人祝某的父母以及保险公司均针对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祝某父母上诉坚持要求李革祥赔偿近249万元,同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上诉的意见是,被害人的死亡是李革祥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而非过错或意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祝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市高院就民事部分终审裁定认为,祝某父母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李革祥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祝某家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因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祝某家人和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