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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之后或将迎来货运超载超限“入刑”

2017-03-06 08:48 来源:新浪汽车综合

[摘要] 在多年来“治超”政策推动下,现行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已经加入了对客运严重超载超速的明确规定。

七步之后或将迎来货运超载超限“入刑”

  从2017年初国家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建议加快研究推进将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到地方两会、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公路交通运输的相关提案和议案来看,我国货运安全提升、运输秩序治理已进入了非常严峻的阶段,货运超载“入刑”或将成为下一步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将货运超限超载定义为犯罪行为,带来的威慑力要强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可大大提高违法运输成本,减少超限行为,保障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完好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多年来“治超”政策推动下,现行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已经加入了对客运严重超载超速的明确规定。客运严重超载超速致使发生事故造成犯罪的,将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即使严重超载超速后未发生事故的,也将承担危险驾驶罪的责任,并处拘役、罚金。但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产生原因较为复杂以及执法争议、执法不严,导致货运超载超限治理能否“入刑”的讨论目前仍在持续,尤其是对货运超载超限未发生事故的行为是否“入刑”的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到今年年底,货运超载超限“入刑”的时机或将成熟。

  笔者认为,到今年年底,货运超载超限“入刑”的时机或将成熟。

  货运超载超限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依现行刑法对驾驶人定交通肇事罪。而驾驶人存在货运超限超载行为未发生事故,但构成严重货运超限超载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是刑法需要增加的内容,可参考“醉驾入刑”的实施和监管方式。

  从国内交通管理大环境来看,关于货运超限超载“入刑”存在的很多争议都已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李小鹏公开表示,从2004年6月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等7个部委在全国集中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到今年年初已有12年,取得一些成效。

  在笔者看来,从2012年7月起,客货车超限超载及车辆非法改装治理才真正进入高峰期。近五年来,两大国字头意见、一次多部门联合意见、一次新规修订、两次专项行动、一个合作备忘录,这七大步骤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财产利益出发,由上至下,不断加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

  先行的这两步是统筹引领,走得虽“缓慢”,但范围广、力度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于2012年7月22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于2014年11月28日发布,这两个国字头文件明确并细化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内容和方向,并均提到了要研究运输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定罪的意见。

  第三步及之后则是落实行动,走得循序渐进、相辅相成。2016年8月25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

  与此同时,《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专项行动从2016年8月18日开始至2017年8月31日结束;而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也于2016年9月21日开始施行,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为专项行动提供治理依据。

  第六步踩在了货车非法改装。今年1月16日,《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发布,专项行动实施至2017年底结束,目的是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七步是今年全国两会前夕,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了以信用手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惩戒,提高严重违法失信的成本,进一步提升多年来逐步推进的治超整体效果。

  笔者相信,在这七步之后,下一次刑法修正案来临之时,必将迎来货运超载超限“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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